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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印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规〔201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社会规〔2016〕20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            

局            

2019年1月31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 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疾病谱变化等因素,制订“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专项,支持各地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划统筹实施。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展期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下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比例按照具体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联衔向国家报送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地区下达医疗卫生领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本省(区、市)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改办社会规〔2016〕205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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