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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19〕 第 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 长  易 纲     

2019年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

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9年底前实现完全取消。同时,强化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后续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根据各省(区、市)工作准备情况分批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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