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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3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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