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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第 46 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赵克志

商 务 部 部 长  钟 山

  监管总局 长  肖亚庆

网 信 办 主 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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