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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号


《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2021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  刘 昆

海关总署署长  倪岳峰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21年4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废止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3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做好有关制度调整后的衔接工作,决定对以下3部规章予以废止: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

2.《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63号)。

3.《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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