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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 第 2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五项。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

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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