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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颁布实施26条新政提高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0日 10时08分   来源:青海日报

    9月15日,青海省颁布实施《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政策意见》针对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加大资金支持、实施税费优惠、加强项目建设、强化人才保障、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组织领导七个方面制定出26条措施。这26条措施中,绝大部分都有具体的要求和指标,方便具体执行和考核衡量,极具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企业,以家庭住址进行工商登记

    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加大咨询机构转企改制工作力度,制定政府采购服务目录。允许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企业,以家庭住址进行工商登记。对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相关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不涉密的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公务活动等纳入政府服务采购范围。

    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资金2亿元并逐年提高

    对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扶持,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搭建服务业项目政银企对接平台,将财政对金融支持发展奖补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业。鼓励类服务业项目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或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0%,减半征收担保费、担保审验费、担保咨询费。

    依托交通枢纽、工业园区、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支持发展公共仓储、终端配送、方案设计以及全程服务等新兴业态,全面提升物流业现代化服务水平。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或省内大型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园和物流配送中心,引导物流企业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缓解大宗工业产品运输难问题。

    鼓励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牧民安置房建设,以BOT模式开发,支持企业以保障性住房的预期收益进行抵押融资再投资。

    引进扶持会展主体举办内展及外展,奖励为会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于新创办或引进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会,给予承办方6届资金支持,每个标准展位每届补助400元。对现有展会,每增加50个标准展位奖励2万元。在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大型展会期间,通往会展区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免费通行证。

    对新建的社区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10张床位规模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社区服务项目,依法划拨建设用地。

    实施税费优惠:

    鼓励类项目水、电、气、热与一般工业同价

    以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为主的经营性企业,免征营业税,其所得收益,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获得国家、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当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现行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一年先征后返。

    鼓励物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置换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免征营业税。物业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征营业税。

    降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门槛,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时间由原来的12个月降为6个月,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下调至20%。

    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对认定的省内成建制的大客户物流企业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公路通行费实行减免优惠。服务业集聚区鼓励类项目水、电、气、热与工业园区同价,集聚区以外鼓励类项目水、电、气、热与一般工业同价。  

    加强项目建设:

    建立服务业项目储备库和公共信息平台,制定服务业招商手册

    建立服务业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将重大服务业项目列入全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设立青海省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服务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服务业用地。

    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等居民生活必备的服务网点建设。严格社区服务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服务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凡属跨行业跨地区非职务性个人介绍、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服务业项目,对引资人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奖励。  

    强化人才保障:

    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安家补助并计入当期成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开辟海外留学人员“绿色通道”,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重点产业学科带头人。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服务业学科专业,对新设立的专业一次性予以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加强人才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定向培养一批服务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服务业企业。实现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参照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报酬标准。建立健全物流、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机制。

    规范市场行为: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服务质量测评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职业道德标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推进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

    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和职业道德标准,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投诉等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在政府主导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对恶意执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加大处罚力度,经核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服务业年度发展考核体系

    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青海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制定青海省服务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服务业企业可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记者 花木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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