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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陆续更新中)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12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 >>        
  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地 方 应 急 预 案 >>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