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08-07 10:4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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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责任编辑: 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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