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辐射环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04-10 15:24 来源: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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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辐射环境

    截至2011年,我国在役核设施安全运行,在建核设施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均未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安全事件或事故,运行和在建核设施的事件、不符合项得到了及时处理。

    全国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数量不断增加,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保持稳定,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未见明显变化。

    环境电离辐射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γ辐射剂量率,省会城市气溶胶、沉降物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空气中氚化水活度浓度为正常环境水平。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西南和西北诸河、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浙闽区河流、重要湖泊和水库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历年监测结果相比未见明显变化,其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1983~1990年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时的测量值处于同一水平。开展监测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近岸海域海水人工放射性核素锶-90和铯-137活度浓度均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限值内。开展监测的省会和部分地级城市土壤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历年监测结果相比未见明显变化,其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1983~1990年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时的测量值处于同一水平。

    运行核电厂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浙江秦山核电基地各核电厂、广东大亚湾/岭澳核电厂和江苏田湾核电厂的15台机组安全运行。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所测的γ辐射剂量率(未扣除宇宙射线响应值)年均值处于所在地区的天然本底范围内。浙江秦山核电基地周围关键居民点空气、降水、地表水及部分生物样品中氚活度浓度,广东大亚湾/岭澳核电厂和江苏田湾核电厂排放口附近海域海水氚活度浓度与核电站运行前本底值相比有所升高,但对公众造成的附加剂量远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各核电厂周围各种环境介质中除氚外其余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历年监测结果相比未见明显变化。

    其它反应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等研究设施外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气溶胶、沉降物、地表水、土壤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历年监测结果相比未见明显变化;饮用地下水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

    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包头核燃料元件厂、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及西北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北龙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外围环境γ辐射剂量率为正常环境水平,环境介质中也未监测到由企业生产、加工、贮存、处理、运输等活动引起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升高。

    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铀矿冶设施周围环境空气中氡活度浓度,气溶胶、沉降物总α活度浓度,地下水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铀和镭-226活度浓度未见异常。白云鄂博矿等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冶炼、加工活动对企业周围局部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影响。

    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

    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开展监测的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周围环境敏感点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开展监测的输变电设施周围环境敏感点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均低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的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和公众全天候辐射时的工频磁场限值。

    措施与行动

    法规标准建设

    为适应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科学分析我国当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能先进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各类核设施和核活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2003年以来,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五年计划)》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2号)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核安全监管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法规标准为准绳,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基础能力为支撑,进一步明确责任、优化机制、严格管理、持续改进、消除隐患。针对不同堆型核电厂严格审评,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总体处于处受控状态;进一步强化核安全监督,制定了应用性能指标评价体系,对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检查,对运行核电厂加强了重要安全修改审评和运行经验反馈。不断提高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升辐射安全水平

    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手段,加强能力建设,深化许可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利用项目的固有安全水平,有效降低了辐射事故的发生率,有力保障了环境和公众的辐射安全,较好的促进了核技术利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核与辐射应急、反恐和安保备勤

    按照统一部署,协调指导甘肃舟曲泥石流和青海玉树地震核与辐射应急救援工作,并针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开展核与辐射安保反恐的督导检查、技术支持。世博期间,建立了华东六省一市区域核与辐射反恐应急协调机制,并组织编制了《上海世博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调配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车(依托大型移动辐射监测实验室)及监测组分别入驻上海、广东东莞等地执行应急备勤任务,有效应对各类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圆满完成各项重大活动反恐安保备勤任务。为做好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继续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分批、分层次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和海啸引发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严重核泄漏事故,环境保护部在第一时间启动核事故应急预案,密切跟踪、研判日本核电事故进程,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辐射环境监测,率先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开设福岛核电事故应急专栏,推荐信息公开、开展科普宣传、妥善应对媒体、消除公众疑虑,开展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项目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编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信息,完成多期约稿,参与决策,为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应急决策提供强有力支撑,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辐射环境监测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正常运行,圆满完成计划监测任务。环境保护部指导各省加强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并于2010年开始,组织开展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评估。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果,国家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中心及以省会城市为主干的监测数据网络建成运行。强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演练,不断提升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件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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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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