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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就《环保条例》修订作出说明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今年首次进行重大修订,有望于年底颁布实施。日前,上海市环保局就条例修订作出说明,新条例将提高环保执法效率,明确超标排放污染是违法行为,而且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修订体现发展要求

  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徐祖信指出,现行的《环保条例》是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0年前制定的《环保条例》已不能适应保障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政府、企业、市民环保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方面规定不够具体,对违法排污企业的震慑力不够。此外,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条例》与上位法的衔接、配套不够。

  明确超标排污违法

  《环保条例(修订草案)》,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超标排放污染(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是违法行为。

  现行《环保条例》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缺乏专门的规定,造成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执法成本高,强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难等“怪圈”。不少企业对超标排放污染根本不当一回事。低廉的价格使一些企业宁愿花钱买“排污权”。同时,环保执法部门只有在确定其有故意排污情节才能进行处罚。

  在《环保条例(修订草案)》中,企业污水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监察机构或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连续三次发现企业超标行为,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草案还明确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此外,《环保条例(修订草案)》还强调了对环境污染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权益受损可索赔

  《环保条例(修订草案)》充分维护市民的环境权益,明确市民具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该条例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公民有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在受到污染损害时,有要求排除危害和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