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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8项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3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8个方面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据了解,税务总局通过分析研究去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提出了如下措施加强征管。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建立国税、地税、工商、煤炭、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获取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办理煤炭采矿许可证的信息、煤矿管理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信息,建立管户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税控装置运行、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加强对煤炭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源管理。确定主、辅指标,根据税控装置监控情况、企业产、销、存情况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合理划分管理类型,强化纳税评估。 

    ——规范委托代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委托征收的方式对煤炭企业征收税款。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严格代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解缴。 

    ——规范核定征收管理。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实行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煤炭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根据其税源变动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定额或征收率。对新设立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煤炭企业,首次核定定额或者征收率的有效期为一个月。期满后,重新核定或者实行查账征收。 

    ——加强税源控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出煤口、煤仓售煤处、煤炭传送带等处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将电子台秤的产销数量扫描进主控机并进行自动统计,确定煤矿日产销量。 

    ——监控企业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开具发票,一是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行为;二是对经营正常,而发票用量同比下降较多的煤矿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三是对实行验旧购新方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每月到税务机关进行验旧处理,并逐月将验旧金额与其同期申报销售额或者核定税额以及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进行比对,查处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或调整税收定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