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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从今年6月1日起实行土壤谁污染谁修复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4月1日电(记者柴骥程、余靖静)谁造成土壤污染就必须承担修复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一项条例,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这个条例将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刚刚获得通过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原址的土地在开发利用前,必须经过环境评价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被污染的土壤只有经过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被开发、利用。

    条例规定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这项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目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进行功能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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