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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民办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4日   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天津日报讯 为保证2006年小学招生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规定,天津市物价局对依法举办的民办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第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依法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万科实验模范小学、河西区天津小学、南开区东方小学、河东区翔宇小学、河北区中心小学、求真小学和北辰区华辰7所民办小学,其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试行期一年。凡未超过上述规定最高学费标准的民办小学,可以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具体学费标准。民办小学在向学生收费前,应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本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民办小学应做好民办小学招生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民办小学按照办学成本收费的政策要求,以及民办小学收费与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区别,取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理解。凡选择民办小学就学的学生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指定或分配其在民办小学就学。各民办小学应与自愿选择在民办小学就学的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民办小学应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告知是否承担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局明确规定:凡接受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小学,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费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由改制校依法规范为民办小学的,对保留的原改制校学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即:仍按照原改制校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记者 柴宴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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