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要严格限制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的规模,不得开展或者批准开展任何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以及严重影响野生动植物安全的活动。”近日,国家林业局发出《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
通知明确,拍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要提供包括拍摄时间、对象和人员等详细内容的拍摄计划,制定防范、恢复措施和方案,签署和落实补偿协议。自然保护区要派专人监督拍摄过程。凡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造成破坏,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不得批准。
通知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自然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审批开展的活动要立即停止;对造成轻微影响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