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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2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1.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

    今年以来,银监会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快速调查,初步掌握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找出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2、《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但我认为,最为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一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对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还增强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3.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如何确保这类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答: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在监管要求方面,突出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的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市场容量较小,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地区,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为这些地区提供灵活的服务。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对业务发展严格监管,对机构风险及时处理,使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

    4.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

    答: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和产品服务,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银行经营经验,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经验较为成熟,在产品开发、服务支持、清算网络、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优势。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就可以借助外部的经验、力量和资源,引入相应的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银行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防止“先天不足”和避免走弯路。

    5.申请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什么时候开始受理申请?是否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就能获得批准?

    答: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份。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本《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6、新设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有什么区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的要求。

    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7.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

    8.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是否能够跨地区经营?

    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

    9.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监管要求?

    答: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各审慎经营的监管指标和商业银行标准一致,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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