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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核准通过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0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日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以下简称车险行业条款)已正式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7]1号、2号和3号),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据悉,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2个险种的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2006年下半年车险市场运行结果表明,行业条款的推出对降低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难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车险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产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改善市场环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车险行业条款开发项目组,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最终开发完成了新版车险行业条款。

    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和推出,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化改革,是对商业车险标准化产品体系与运行机制的深入推进,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与监管的再次创新,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操作、简化流程、方便投保、优化理赔,以及提升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从中获益,而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一是有利于建立行业运行标准。车险行业条款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标准化的车险产品,而且增强了车险价格、保障范围和实务操作的透明度,将逐步成为新老经营主体开展车险业务的行业规范和操作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通过片面宣传产品差异而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减少理赔纠纷,提升行业形象。

    二是促进车险产品体系的建立。车险行业条款与各保险公司的个性化产品并不矛盾,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自主开发车险行业条款以外的其他产品、服务性产品和特色产品。最终将形成交强险与商业车险产品互为补充、紧密衔接,行业产品与各保险公司个性化产品相结合的车险产品体系,消费者将面对更为丰富的车险产品和更多的选择,实现保障的充分性和差异化。

    三是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车险行业条款的制定使主要车险产品基本一致,今后,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和主旋律,有利于推动各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更新经营思维,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营销创新和特色产品创新上,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促使整个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将享受更为优质、全面的服务和更为合理的价格。

    四是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车险行业条款推出后,将大大减少以压缩保障范围、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从产品源头上确立了行业统一的基本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这将促使车险市场竞争模式质的转变,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透明、更为优良的消费环境,促进整个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版车险行业条款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风险水平与保险保障需求,以及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和操作性。新版车险行业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个险种;新版行业产品仍然为A、B、C三套,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结合运行实际,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使条款约定更为严谨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于各保险公司规范操作。同时,新版行业条款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实现了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还原了费率调节系数反映消费者真实风险的真正作用。

    下一步,保险监管部门将以车险行业条款的推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监督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行业产品,对于违规降费、滥用费率调节系数、误导消费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车险行业条款的顺利实施,引导车险市场规范运行,实现车险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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