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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6日   来源:人事部网站

    人事部和科技部最近联合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就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适用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岗位设置的基本条件、审核、聘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共分十三级,其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人事部和科技部首次对事业单位的“特设岗位”作出明确界定,即: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指导意见》规定,科研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岗位,应推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设置不得突破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人事部和科技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科研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法律处分。(冯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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