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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并扩展补贴项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9日   来源:海南日报

    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这四类人中的城镇登记失业者今后将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被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税收以外的相关待遇。这是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3月27日下发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为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扩展我省就业再就业补贴项目,并对资金管理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除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外,《通知》规定,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职业介绍: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没有就业经历、离校两年内的初高中、技校、大中专毕(肄)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

    该通知制定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在原有37个工种的基础上,增加到64个工种,同时对原有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60%计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可享受免费人事档案托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以上有关扶持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为2008年底。

    从2007年起,省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将按照资金拨付与工作效果挂钩的原则,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即把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根据上年度对各市县补助规模的一定比例,于年初预拨各市县;另一部分按照对上年度财政决算以及上半年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考核的情况,在下半年以“以奖代补”形式分配下拨。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扶持对象,适当控制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记者 袁锋 通讯员 汪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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