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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5日   来源:内蒙古日报

    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坚决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不良风气,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4月9日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提出,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报盟市行署或政府审批。自治区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核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报盟市行署或政府审批。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原有办公楼能够利用的,应以改扩建为主;确需拆除旧楼新建的,应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鉴定结果;确需易地新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主要由原有办公用房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解决,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缺口资金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意见》最后指出,今年上半年,自治区要组成检查组,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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