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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阔步前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2日   来源:内蒙古日报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全局性的工作,高举“团结、进步”的旗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自治区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边疆安宁的大好局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自治区成立后,我区又先后建立了以鄂伦春、鄂温克和达斡尔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旗,以及19个民族乡。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各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力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各族人民在参政议政、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主人翁地位空前提高。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为重点,认真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积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大力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对民族特需用品的需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加强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高助学金;举办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支持农牧民科技培训和基础卫生院建设,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积极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加强科技卫生事业。使得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迈出新的步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民族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促进我区边境地区发展步伐,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1984年至今,全区有30个先进集体和9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的表彰,114个先进集体和128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民委的表彰,1067个先进集体和1695名先进个人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各民族之间团结友爱、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和睦相处、情同手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了不断加强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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