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
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第一批试点企业成效明显,示范作用日益显现。根据2007年2月“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广大企业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8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附件:1. 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
附件3.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工作开展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2007年2月“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广大企业的要求,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本着加大试点力度、加强引导支持、突出示范带动的工作原则,试点范围确定为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可享有一定的优选条件,具体如下: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