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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毫不动摇地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0日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在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喜迎60华诞之际,国家民委党组在《求是》杂志(2006年第16期)上发表文章《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章全文如下:

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60年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我们党民族工作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民族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60年,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初创走向成熟的60年,是我们党在成功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阔步前进的6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民族地区生根、开花、结果的60年。60年的历程和成就充分证明,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的紧密结合,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实际运用和丰富发展。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是关系政局稳定乃至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根本利益出发,曾设想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单一制大国,同时通过一定形式的自治制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设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未能付诸实践。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在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但是,由于俄国的特殊国情,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也未能实现这一主张。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使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从美好的蓝图变成了生动的现实。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马列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使各民族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里空前地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充分考虑了客观存在着的民族差异,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马列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坚持和运用,而且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不仅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也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制度选择。第一,几千年来,中华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大一统”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历代王朝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历史渊源。第二,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国家,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特别是近代以来在共御外侮的伟大斗争中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这样的民族关系格局,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三,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同时在自然条件、经济文化上又各具特色,各方面有着很强的互补性。这样的民族分布特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承续历史传统,又符合现实国情;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中领导,又照顾了民族地区的差异和特点;既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一体性,又充分体现了各民族的多元性。正是因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才能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经过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反复比较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抗战胜利前后,我们党冷静观察国内外的复杂局势,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及时举起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大旗。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可以说,我们党探索这条道路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多民族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民族问题实际不断结合的过程,就是一个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运用于民族工作的过程。

    二、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团结和领导各族人民取得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胜利的一条基本经验

    60年来,我们党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基本国策,开创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的重大突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定决心与信心。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已成为推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60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事业阔步向前,从建立自治地方、健全民族法制到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与此同时,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推动下,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各族人民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安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各族人民正在党的领导下,携手并肩、意气风发地向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

    60年来,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不断凸现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成为独树一帜的“中国模式”。民族问题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具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重大问题,关系着国家安定,影响着地区格局,牵动着国际局势。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对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政府来说都至关重要。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苏东剧变引发了所谓的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各种形式的国家裂变、民族仇杀、种族冲突波及全球,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实施“分化”、“西化”图谋。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主义中国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始终巍然屹立、安如磐石,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不断增强。可以自豪地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巨大成功。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愈来愈多的关注,引发愈来愈深的思考。很多国外学者和政要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世界各国保护“少数人”权益的普遍共识,更把这个普遍共识转变为扎扎实实的行动,为各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一种“中国模式”,为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活动贡献了一种“中国智慧”。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一项重大使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承担的重大使命。

    把握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国家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尤其需要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在制定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依法保证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实际出发,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真正体现和不断展示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把握核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要求,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工作。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制定了十二条针对性很强、含金量很高的优惠政策。当前,最为紧要的是狠抓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关怀转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夯实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谐的民族关系始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证。我们要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深入开展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创建和表彰活动,努力营造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以维护国家统一为荣、以危害国家统一为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开展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既要教育少数民族,更要教育汉族;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特别要重视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牢牢扎根心中,使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同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事件,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把握关键,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既要坚持扩大数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又要注重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抓紧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各族干部之间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带领广大群众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众志成城促和谐。同时,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民族地区创业和服务,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把握着力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创造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局面,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要求的,也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要从最困难的地区入手,加大对贫困人口集中的特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要从最特殊的问题入手,通过发展社会事业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饮水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要从最紧迫的任务入手,认真实施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少数民族事业等国家专项规划。切实抓好这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就是真正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能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入强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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