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地方政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12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9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由于管理方式上的原因,近年来某些政府部门把精力集中在收费、罚款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也造成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公。如何管好政府非税收入这笔“大钱”?9月2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须纳入综合财政预算,政府对全部非税收入统筹安排。

哪些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近年来广西政府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55%以上。广西政府非税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但过去的管理模式使得数额巨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制外循环,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条例》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该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统筹安排全部非税收入

目前广西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大量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政府管不到、用不上;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也多为“列收列支”,仍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明脱暗挂”。

为此,《条例》分别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方式、自治区与市县人民政府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成、非税收入政府统筹安排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一律缴入国库或者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多收多征款项要及时退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标准,出现了已收款项要退还,或者存在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等情况,《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另外,《条例》在规范票据管理中,明确禁止串用、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10万元。

 
 
 相关链接
· 南宁举行"联合国人居奖"庆典大会 刘奇葆等出席
· 广西:民族风情“点亮”假日旅游
· 首次中国-东盟林业合作论坛各筹备工作进展顺利
· 广西:出现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退购商品房
· 广西财政部门今年给农民的财政补贴资金达15亿元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