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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最高罚五百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四川省政府发布《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行为进行重处,其最高处罚可达500万元。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任何一种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将被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民事权利将依法优先予以保障,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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