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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8年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分别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附件:

2008年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HS2008

商品名称

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

1

10011000

硬粒小麦

20

2

10019010

种用小麦

20

3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20

4

10020010

种用黑麦

20

5

10020090

其他黑麦

20

6

10030010

种用大麦

20

7

10030090

其他大麦

20

8

10040010

种用燕麦

20

9

10040090

其它燕麦

20

10

10051000

种用玉米

5

11

10059000

其他玉米

5

12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5

13

10061019

其他种用稻谷

5

14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5

15

10061099

其他稻谷

5

16

10062010

籼米糙米

5

17

10062090

其他糙米

5

18

10063010

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5

19

10063090

其他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5

20

10064010

籼米碎米

5

21

10064090

其他碎米

5

22

10070010

种用食用高粱

5

23

10070090

其他食用高粱

5

24

10081000

荞麦

20

25

10082000

谷子

5

26

10089010

其他种用谷物

5

27

10089090

其他谷物

5

28

1101000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25

29

11021000

黑麦细粉

25

30

11022000

玉米细粉

10

31

11029011

籼米大米细粉

10

32

11029019

其他大米细粉

10

33

11029090

其他谷物细粉

10

34

11031100

小麦粗粒及粗粉

25

35

11031300

玉米粗粒及粗粉

10

36

11031910

燕麦粗粒及粗粉

25

37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0

38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0

39

11031990

其他谷物粗粒及粗粉

10

40

11032010

小麦团粒

25

41

11032090

其他谷物团粒

10

42

11041200

滚压或制片的燕麦

20

43

11041910

滚压或制片的大麦

20

44

11041990

滚压或制片的其他谷物

5

45

11042200

经其他加工的燕麦

20

46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

5

47

11042910

经其他加工的大麦

20

48

1104299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谷物

5

49

11043000

整粒或经加工的谷物胚芽(经加工是指滚压、制片或磨碎)

5

50

11081100

小麦淀粉

25

51

11081200

玉米淀粉

10

52

12010010

种用大豆

5

53

12010091

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5

54

12010092

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5

55

12010093

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5

56

12010099

非种用其他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5

57

12081000

大豆粉

10

我国20日起将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此次取消出口退税共涉及84类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产品,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减顺差 调结构—我国进出口关税调控措施见成效

    近一年来,针对我国贸易顺差持续快速扩大、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快速增长、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等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进出口关税调控措施。随着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的下降,进出口关税措施成效已经显现。

财政部:08年起我国进出口关税税则将进一步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

    在最惠国税率方面,明年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对苯二甲酸等45个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执行1%的配额税率;继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并对滑准税公式作进一步完善;对冻鸡、啤酒等55种商品继续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调整后,2008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自2007年6月1日起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为进一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增加能源、资源类产品、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促进贸易平衡,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此次调整将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重点是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这些产品主要包括普碳钢线材、板材、型材以及其它钢材产品。另外,将去年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钢坯、钢锭、生铁等钢铁初级产品的税率由10%提高至15%。这是继今年4月份对这些钢铁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另对其它70多种钢铁产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后,针对产能过剩、出口增长过快的钢铁产品采取的进一步宏观调控措施。另外,此次还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对偏钨酸铵、氧化钼、钼酸铵、钼酸钠、菱镁矿、烧镁等产品开征5-15%的出口关税。将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10%提高至15%;将煤焦油、部分铁合金、未锻轧锌、萤石、非针叶木木片的出口关税由目前的5-10%提高至10-15%。 

 
 
 相关链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明年我国进出口关税及税则将调整 总水平为9.8%
· 财政部:08年起我国进出口关税税则将进一步调整
· 我国进出口关税调控措施成效显现:减顺差 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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