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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粮油生猪等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价格干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1日   来源:新华社

    记者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海南省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生猪、饲料、水泥、化肥等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

    据了解,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大米、面粉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生猪饲养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上述企业经营者如需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省物价局。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商品批发价、零售价的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等。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省物价局或地方物价局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或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各市县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未列入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广大经营者要增加社会责任意识,认真执行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见习记者 杨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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