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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经调查通报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近日,银监会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通报了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据通报,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同时,部分银行在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代理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代理销售产品的风险受益预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有关理财业务审慎负责原则,第三十九条关于资金成本收益的测算要求,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有关市场风险管理要求,未有效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风险管理规定等。

    (二)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这些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等关于客户评估的相关规定。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这些不符合《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产品宣传和说明的规定,不符合《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关于与客户进行充分风险信息沟通并进行法律约定等程序规定。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部分商业银行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关于账单提供和收益报告的要求。

    (五)销售人员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充分了解,缺乏对所推介产品风险特性的理解,销售行为不规范。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关于对销售人员素质要求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登记统计制度,缺少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善,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通知》第八条有关客户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各商业银行要给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和整改,稳步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相关链接
· 银监会就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文件再征求意见
· 银监会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 银监会将积极受理台银行来大陆开展业务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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