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部门信息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税收政策鼓励核电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税务报)

 
 
 相关链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