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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推进闽台交流合作将涉台立法列入立法重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9日   来源:福建日报

    建设两个先行区,立法要先行。记者近日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涉台立法成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的重点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进闽台交流合作进入新阶段。

    闽台农业合作开展早、发展快、成效好。福建与台湾气候条件相近,农业合作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1997年,国家就最早批准在漳州、福州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2005年实验区扩大到全省;近几年,相继批准福建省率先成立海峡两岸林业合作(三明)实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水果销售集散基地、台湾水产品集散基地等。目前,福建已成为台湾农业投资祖国大陆最集中的地方。

    闽台农业合作要进一步先行,获得立法支持是关键。为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摆在今年10项立法计划之首。近日,相关部门已赴各地就此项立法展开调研,预计今年六七月份将提交初稿,征求意见。9月,法规草案有望定稿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福建省把涉台立法作为重点,还体现在继续抓住海西建设中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依法认真研究讨论有关重大事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确定,今年将通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关于两个先行区建设决定的议案草案,提请明年初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立法工作要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凡是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密切相关的法规要抓紧起草,优先安排审议,条件成熟的争取尽快出台。”

    根据这一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把多项涉台法规列入今年调研项目,其中有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条例、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等。(记者 黄世宏 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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