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我省参加汶川抗震救灾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凡在抗震救灾中发生伤亡的人员,劳动部门要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办理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抗震救灾伤亡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救治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突破目录限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另外,对于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工亡人员,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