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陕西省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
通知要求,陕西省地震灾区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通知还要求,对因地震受灾的失业人员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重灾县(区)内符合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受灾人员,其所享受的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可在当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
通知强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于主动吸纳灾区劳动者的企业,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李艳 杨川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