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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加强建材市场监管 支持灾区重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3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要求以灾区重建必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的装饰材料为监管重点,
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材等10种违法行为
严防假冒伪劣建材流入灾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确保建材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既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灾区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通知》指出,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充分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把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作为支持灾区重建,杜绝安全隐患,为灾区排忧解难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好建材市场秩序。

    灾区重建必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装饰材料等建材和建材交易市场是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通知》强调,要严把建材质量关,重点查处下列10种行为: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及其制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全、标号与质量不符、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的水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建材产品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

    严格建材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对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各级工商机关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各地基层要对本地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完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督促建材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灾区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经销建材的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格,质量合格。

    加强建材质量监测工作。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提供消费警示,加强社会监督。对检查、监测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建材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严厉查处。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并已流入市场的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管辖地工商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加大案件查处和协查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扩大维权服务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灾区工商部门要因地制宜抓好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建材质量方面的申诉和举报。实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查到底。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对涉及灾区的相关案件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沟通,追根溯源,严防假冒伪劣建材流入灾区。

    《通知》强调,要强化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为基本依据,将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作为非农产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先导和试点,不断健全基础信息,完善数据库内容。要以此为突破口,改进当地建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建材市场监管效能。要鼓励和支持品牌信誉好、规模大的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厂场挂钩,向灾区销售质量合格、价格适中的建材产品,畅通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

    《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强与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工作,不断收集、总结、推广建材市场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建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要支持建材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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