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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采取6项价格措施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5日   来源:湖南日报

    7月4日从湖南省物价局主持召开的运用价格杠杆保电力供给联席会议上获悉,在7月至9月全省用电高峰期,为缓解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求矛盾,省政府出台6项价格措施保障电力供给。

    迎峰度夏期间,在完成正常购电计划或合同的基础上,省电力公司可从外省购入高价电以保障供应,购电差价以后由价格途径解决。

    各发电厂在完成省经委下达的发电计划后,迎峰度夏期间新增发电量价格,按省电力公司购外省电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加强对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考核,对火电厂因缺煤停机少发的电量,从其枯水期超过发电计划的上网电量中扣减,上网电价按平水期价格予以结算。

    迎峰度夏期间,用户在缴纳电费时不能使用承兑汇票,否则由用户承担贴现利息。同时为保证电厂购煤的现金流需要,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时,一律使用现金支票支付。

    从7月2日起,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送电煤的奖励标准由每吨20元提高到每吨40元,所需资金先由购煤发电厂垫付,将来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列支。各产煤市、县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湘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进一步调动征收积极性,加大工作力度,省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州政府下达征收计划,超收部分允许市、县多留成使用。对不按规定征缴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不力的,将依法按规予以查处。

    考虑用户的用电需求和承受能力,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物价局、省经委牵头,组织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用户三方签订协议,实行“来煤加工,定向供应”,多渠道、多方面解决用电紧张困难。

    实行临时调整低谷用电价格措施,节能减排,抑制高能耗企业盲目发展。从今年6月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在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的下浮比例从55%%调整到47%%,并控制低谷用电比例不得超过75%%,超过部分按平时段电价结算。 (肖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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