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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保障能力增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5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要求各地市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全市城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做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黑龙江建立起了完备的政策体系,将建筑业、餐饮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尤其是发生工伤几率较大的农民工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基金结余逐年增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截至7月底,全省共有372.76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农民工51.7万人,基金结余1.76亿元。

    《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但由于黑龙江在启动工伤保险时,大多数市采取市、县两级统筹模式,经过几年运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逐渐显现,个别县、市甚至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扩面工作难以进行、风险逐步增大的严峻局面。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并于2009年6月底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地负责统一管理,市、县分别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后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和风险储备金经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伟介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市、县分别核算后,县(市)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入不敷出时,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与县财政分担、垫付的办法解决,县级财政垫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逐年偿还。实行市级统筹将逐步统一工伤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经办程序,将有利于促工伤保险扩面征收工作,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克服区域间的不平衡。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保障能力,走出有的区县基金入不敷出的困境,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应得权益。(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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