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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增加资金6.1亿补助2008年冬季供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2日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积极有效帮助地方政府和困难群体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形成的供热增支压力,确保今冬居民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省政府出台了对地方政府和困难群体的取暖补助办法,增加了供热补助资金6.1亿元。

    一是对市县政府补助供热应急资金。省政府增加省级财政补助,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引发的供热问题,保证市县政府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

    二是对困难群体补助取暖费。对城市低保人员,在原有补贴政策基础上,按每户再增加21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政府。对提高供热价格的市县,由市县政府补助给低保户。对未提高供热价格的市县,由市县政府统筹使用,补助给供热企业。对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按每户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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