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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09年3月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12月30日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3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超市、集贸市场不公示农产品检测结果这种“细节违规”,最高可被处以2万元罚款。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省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

    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市场准入具体的实施时间、品种、范围,将由省农业厅主管部门在此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提出。

    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除将被没收违法所得、销毁相关产品外,还将被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相关链接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8号)
· 黑龙江省将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 大力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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