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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促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2日   来源:内蒙古日报

采取有效措施 着力增收富民

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着力增收富民”有关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意见》明确,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民生”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推动城乡居民增收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增收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创业带动社会就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千方百计促进农牧民增收,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确保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快于全国平均速度,力争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进入全国各省区市的前列。

    主要原则是:一是坚持发展带动增收的原则。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带来的挑战,千方百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经济发展带动各级财力不断增强,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用于民生的公共财政支出,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提供财力支撑。二是坚持普遍增收的原则。必须把改善大多数群众生活状况作为增收的主攻方向,实现改革开放成果由大多数人共享,这是促进增收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坚持就业增收的原则。把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作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就业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全面推进创业带动社会就业,以扩大社会就业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四是坚持政策引导扶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精神,在抓好已出台优惠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意见》提出,要通过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认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切实抓好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等措施努力扩大社会就业,通过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加大对牧业牧区和牧民的财政支持,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大力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多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通过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流转和征用收益,提高农牧民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收益中的补偿标准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和资源分配关系;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规范公职人员津贴补贴政策等措施,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进一步增强全区社会保障统筹协调能力,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水平,提高医保和工伤保险水平,健全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住房公积金筹集和住房补贴制度等措施强化社会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在实绩考核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考核内容的权重,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监督和检查,确保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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