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于近日发文称,安徽省将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以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同时,将建立公开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增加企业负担问题。
在这一旨在保企业、保增长的文件中,安徽省政府措词严厉地表示,一旦查明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
3月底前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文件要求,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09年3月底前,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对现有省设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不合理的项目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予以合并,并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
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征收。今后省级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目前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安徽省还将对目前保留的省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4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今年起,省级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此外,安徽省政府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行业协会不得乱收费
根据安徽省政府文件要求,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一律停止执行。
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未到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
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收费的规范管理,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进入各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降低标准,打捆结算,政府与企业共同买单”。加快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实现与政府部门脱钩。
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中介组织等,不得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要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降低社会和群众反映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将大幅减少涉企会议
文件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幅度减少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确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压缩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各级政府部门召开的涉企大型会议,要将会议内容、目的、参会人员和人数等,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禁止指令企业参加商业或服务性会议。各类博览会、展览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以及行业性产品供销等涉企商业性会议,企业可自行选择、自愿参加;各类政策业务培训、理论知识讲座、学术研讨等涉企服务性会议,须遵循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商业服务性会议。
此外,严禁向企业摊派会议费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议赞助费、会务费、考察费、礼品费等。
慎对企业开展检查活动
文件中规定要减少各类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确需依法依规进行检查的,要实行单位一把手报批制度,履行报批手续,提前向企业说明依据、目的,同一部门不得重复检查。
此外,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外,不得对企业举办任何类型的评比表彰活动。并严禁向企业乱摊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等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不得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将建立公开举报制度
为加强减负政策落实督办,安徽省政府要求省企业减负办、省经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对企业减负进行检查。各级企业减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点和监督员制度,突出、重大负担问题随时上报。
此外,安徽省还将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各级减负机构、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