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央行:内地与香港建立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3日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有关建立内地与香港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决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正式运行两地支付互通安排。

    建立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为加强两地金融基础设施合作共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致力于推动两地金融合作的延续和深化,标志着两地正式建立覆盖多币种的全方位跨境支付清算合作机制。

    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系统互通安排进行跨境收付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法规制度的规定。两地支付互通安排首先开通港元、美元、欧元和英镑4个币种的跨境支付业务,然后再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是否开通其他币种的跨境支付业务。

    其中,港元、美元和欧元支付互通安排是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香港指定代理行与香港的港元、美元及欧元即时支付系统进行连接,两地参与银行可分别通过两地的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相关币种跨境支付业务。英镑支付互通安排是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与其香港指定代理行的网络进行连接,内地参与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指定代理行的网络,发起和接收相关币种跨境支付业务。目前,港元、美元、欧元和英镑的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香港指定代理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香港分行、中国银行(香港)、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和花旗银行(香港)。

    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建立,可为亚洲区内银行提供同时区的支付渠道,有利于提高两地跨境多种货币支付的效率和降低两地跨境支付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该项安排也有助于两地的参与银行提高其资金运用效率,增强其资金管理及跨境支付业务的竞争力,进一步密切两地的经济金融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3号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其行内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英镑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英镑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香港代理行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英镑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六、为方便内地银行办理业务,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单以及可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汇款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

    七、内地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发〔2008〕16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两地跨境转汇、退汇和查询查复业务。

    八、内地付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转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汇款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

    (二)内地付款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往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汇款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103(FMT102)。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入境内而向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202(FMT202)。

    九、内地收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退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收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退汇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二)内地收款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退汇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内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十、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内地付款银行汇出业务的起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如下:

    (一)美元、欧元、英镑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二)港币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7∶00。

    内地美元、港币、欧元、英镑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其香港代理行汇入业务的起止时间均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十一、当内地收款银行收到香港来账业务无法解付时,应及时查询,并根据查复信息进行相应处理。需要退汇的,应及时退汇。

    对于香港付款银行主动要求退汇的,如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经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另行发起转汇业务;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该情况及解付明细通知香港付款银行,由其通知付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转汇业务,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予以退汇。

    十二、对于两地跨境转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的批复》(银办函〔2008〕424号)的规定,向有关内地银行或内地代理结算银行收取外币清算服务费。

    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可按照其与有关内地银行签订的协议收取转汇费(包括过账费)、退汇费、查询费等费用。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包括收费项目、方式、标准等),在实施前向两地银行公布,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链接
· 人民银行:2月份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市场利率平稳
· 人民银行:没有大量集中出现假币 反假币保持常态
· 人民银行5日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第七期央行票据
· 人民银行召开2009年货币信贷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 人民银行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迎接“两会”胜利召开
· 人民银行发行2009年第六期央行票据开展回购操作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