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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7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
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卫生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

    目前,我国人禽流感疫情总体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以下及行动方案中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部署。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关于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10号),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整顿和治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总局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九年三月七号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
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强化活禽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级工商、农业、卫生、林业部门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惩防并举,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

    通过专项整治,要使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力度得到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得到完善,活禽经营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要使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禽类及其产品经营者防控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按照国办发〔2006〕89号和农医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活禽经营市场的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对市场或市场内的活禽经营商户予以关闭、停业。

    (二)严把活禽市场准入关。重点检查上市销售的活禽有无检疫证明以及检疫证明是否在经营地点公示、是否重复使用或弄虚作假。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重点检查活禽经营者有无合法经营资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是否落实管理责任;活禽及禽类产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严厉打击经营注水、病死、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重点检查活禽宰杀区域的布局、设施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销售、宰杀的人员是否符合公共卫生标准。

    (五)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和疫情监测。重点检查活禽经营市场是否已建立定期休市制度,以及日常及休市期间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已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包括是否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环境样品进行了定期抽样监测,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测情况。

    (六)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有效,信息通报和措施联动是否健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活禽经营市场的疫情防控设施建设,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及市场环境样本的监测。

    (四)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野生动物来源,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尤其是加强对野鸟驯养繁殖场等重点区域的病毒监测和隐患排查。

    四、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3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上旬,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3月中旬至5月中旬,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查找问题,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5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5月中下旬,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措施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同时,要定期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住活禽经营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部门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做好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为检查的重点,强化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责令整改。

    (四)加强配合,注重宣传。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建设、商务、质检、城管、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效能。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联系电话:(010)88650607、68028481(传真),电子邮箱:scszsc@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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