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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8日   来源:江西日报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5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江西省有276.1万残疾人,涉及92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残疾人事业不断加快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基础仍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坚持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免收残疾人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贫困残疾人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50%。逐步将贫困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康复等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残疾人假肢装配、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使残疾人的迫切医疗康复需求得到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中患大病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救助。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依照相关政府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残疾人康复要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财政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特别要做好7岁以下聋儿的听力语言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和贫困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站、点)建设,采取公办、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多渠道创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提倡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助听、助行、助明”活动,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实施残疾人民生工程,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将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以及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列为低保常补对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应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重度贫困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敬老院,不受年龄限制,并为其指定监护人。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按属地原则安排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未能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发给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困难企业,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对不再生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其独生子女经鉴定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取得《残疾人证》的,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各80元扶助金。残疾人住宅安装煤气、水表、电表等,安装单位要优先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减收或免收安装费。对需要驾驶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车管部门鉴定后发给驾驶证件,并免收办证费用。鼓励残疾人发明创造,残疾人申请专利时,专利部门要给予帮助和资助。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房产税。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旅游景区和景点、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场所要向持证残疾人免费开放,对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盲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地铁、公共汽车、电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托运费。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放费。盲人刊物免费邮递。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体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快江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县(市、区)要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2012年前,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视障、听障、智障三类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当建立一所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省会城市应当建立一所覆盖全省范围的寄宿制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高等院校要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放宽至12岁。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达到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不得拒收。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重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实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制度。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教育,免收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减收食宿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贴。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优先享受国家有关助学政策。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监管、使用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落实补贴政策。各级残联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并负责对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验收。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积极安置残疾人,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限制性条件。残疾人符合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录聘。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企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向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要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供水、供电部门在水、电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制定和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二)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和电话等,安装单位应优先给予安装。对贫困残疾人、盲人、聋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座机费和网络宽带开户费及使用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才能奖励制度,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实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逐步建立省、设区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和管理机构,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在国内、国际综合性体育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给予适当奖励,安排适当工作,提供生活保障。

  五、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群体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制度。加大对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受益面,切实使城乡残疾人得到实惠和有效的服务。按照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实现出行无障碍。全省县城以上城镇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要依法依规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要加快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制定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省、设区市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手语等栏目,广播电台开辟盲人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公共机构和场所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

  六、大力弘扬扶残助残风尚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残疾人工作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纳入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和实施。及时报道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各地要成立扶助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要组织和宣传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对在残疾人工作或扶残助残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省、设区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站,逐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及事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要优先受理,简化审查程序,及时指派或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减免咨询、代写文书、诉讼代理等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各级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了解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借鉴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九)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设,建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度,明确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其领导、决策和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要加强残联的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残疾人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切实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基层残联和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委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应有效能,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双管原则,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队伍。切实关心残疾人事业工作者的生活,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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