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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过统筹共济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5日   来源:四川日报

    近日,四川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到今年5月,四川最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8个市州已全部启动相关工作,到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参保人数预计将达870万人。在扩面的同时,四川将常见病、多发病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制度吸引力;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药的作用,通过统筹共济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

    根据该《意见》,普通门诊医疗统筹所需费用原则上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起步阶段筹资水平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左右为宜。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可以单独设立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普通门诊发病情况,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意见》鼓励各统筹地区积极探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可采取谈判或招标方式,在一定的服务范围内确定按人头付费额度,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成本的积极性;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和简化费用结算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为降低医疗成本,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确定,鼓励参保人员社区就医。要根据门诊就医特点,建立对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指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出现推诿病人、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记者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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