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在上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仪式上的致辞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上海总部主任 苏宁
尊敬的韩正市长、屠光绍副市长,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与驻沪金融机构、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同见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启动。在此,我谨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海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表示热烈祝贺!
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需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2008年9月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今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省四城市率先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这次国务院批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的经济基础。
一是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在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这意味着,对贸易双方来说,存在着各自本币兑换为第三方货币再进行结算的二次兑换成本。在当前国际主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企业以汇率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也有利于贸易双方锁定并明晰交易成本,降低因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而带来的二次汇兑成本,从而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19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承诺。这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设计的制度安排也遵循了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的原则,并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安排,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不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人民银行将主要通过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建设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防控试点过程中的风险。
上海的经济外向型程度较高,拥有一大批在产业链中居重要地位的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采购中心。在深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中,上海集聚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的金融机构和要素市场,已成为国内重要的金融服务中心。这为上海率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香港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方面也具有良好的条件,自2003年以来,香港先后启动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债券业务,人民银行已为香港安排了人民币清算渠道。作为试点启动的首发结算业务,沪港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首笔资金将经由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从香港的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分别汇入上海的两家结算银行,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不仅体现了沪港经济金融的密切合作,也展示了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良好功能。在启动仪式后,还将有一批中外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这是在遵循国际结算的一般规则和惯例基础上,人民币采取国际主流结算模式,服务中外实体经济的有益尝试。
最后,预祝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