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进入在线意见征集页面 >>>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直以来,公安部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工作。目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我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驾驶车辆的范围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2008年3月1日起,《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实施。此后,公安部和中国残联专门就推动此项工作进行商谈,积极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出台创造条件。
在会同中国残联有关部门收集和整理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后,公安部交管局结合实际,充分借鉴先进做法,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关于征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进行补充修改。现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0日。
通信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邮编:100741
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九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在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附件2、附件5中的小型自动挡汽车后,第四十二条中的大型货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可以佩戴助听设备。”第6目修改为:“下肢: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四、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主管卫生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之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只能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六、在附件1第九栏“三轮汽车”后增加一栏,作为第十栏:“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代号为C5,准驾的车辆为小型、微型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
七、在附件4第一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中,考生为右下肢残疾人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考生为双下肢残疾人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八、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7:“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图)”。
九、本修正案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 色 值:
R=255, G=255,B=0
R=48, G=121,B=41
R=0, G=255,B=0
设计说明:
标志主体为世界通用的残疾人标准图案,与国际和国家标准残疾人标志主体图案相近;绿色寓意平安和畅通。
使用规定 :
1、残疾人应在驾驶车辆的前后分别粘贴专用标志。
2、标志应贴在车辆前后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就修改的必要性及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进一步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公安部对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一直高度重视。2003年9月1日,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运营谋生的需求。200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91号令继续沿用了71号令的规定。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近几年,为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公安部主动与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认监委等有关部门协商,商定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今年4月1日,国务院残工委组织召开了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会,决定建立由国务院残工委牵头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工作机制,争取今年年底前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会议要求,车辆改装规范、产品质量认证、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身体条件认定和驾驶技能培训等工作,是推出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前提,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公安部需要对91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对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审验等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正案》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款共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该准驾车型所称的车辆是指,加装有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按照《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标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右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车辆,需要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迁延踏板。另一类是可以适用于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车辆,需要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代号为C5。
(二)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的人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三)明确了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的身体检查要求。考虑到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协调能力等,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专门的身体检查。同时,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规定这些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每年要在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驾驶要求。
(四)规定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要求。明确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只能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不能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同时,考虑到驾驶的操纵方式不同,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也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另外,明确规定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按规定在车身粘贴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