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贵州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贵州实际,制订了《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详情可咨询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通知》明确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是要求各地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见《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是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见《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
四是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是工业项目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项要求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可以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是工业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