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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从四方面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3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从四个方面入手,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是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区、市工商局决定。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主要事项是: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相关说明如下:(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七)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3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核定标注。

    此外,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受理申请的工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证的工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制定。

    二是严密组织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文书式样,以及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和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解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

    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审核发证、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等环节充分利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结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件的审查和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是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与当地食品卫生许可机关沟通协调,做好交接工作,加强对未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文书档案工作机制。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许可申请、注销许可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等涉及的相关原始资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同时,要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严格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是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明确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工作方案,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审核发放、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数据库建设和食品流通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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