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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增减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7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本轮土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耕地增加的省份,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增耕地,可以申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减少的省份,带“K”农用地可纳入耕地目标考核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顺利完成,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

    《通知》在今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的基础上,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

    《通知》共分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耕地和各种地类调查,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二是明确调查中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三是明确耕地增加的省份,满足一定条件的新增耕地,可以申请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明确耕地减少的省份,带“K”农用地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记者 张 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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