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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18日   来源:河北日报

    17日上午,河北省长胡春华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应当按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会议指出,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强自立,自食其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支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会议强调,越是经济形势严峻,越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体的民生,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坚决压减一般性支出,全力保障、优先安排困难群体民生方面的资金。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帮扶力度,细化措施,重点救助。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记者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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