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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等三银行出台利好政策服务林业客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4日   来源:林业局网站

    记者从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获悉,自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5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日前陆续出台贯彻这一《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林业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

    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林业项目的开发性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工作目标,明确了林业贷款的期限、利率、信用机构、重点支持领域。

    贷款期限:为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办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林农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速丰林、生态建设及后续产业开发原则上15年以下,最长不超过20年;林纸(板)加工项目不超过12年。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客户信用等级AA-以上(含)的,根据市场竞争形势,可在贷款期内实行利率全程下浮10%;客户信用等级A+以下(含)的,原则上不给予利率优惠,确需优惠的,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优惠理由,报各单位利率审批部门决策。

    信用结构及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林业贷款的信用结构设计中,可以采取担保机构担保、农户联保、第三方担保、大股东担保、资产抵押等各种措施。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信贷支持重点:速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林纸(板)一体化项目,油茶等木本油料经济林的培育与产品加工,名优特新珍贵树种的培育。

    中国农业银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林改和林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在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要求,加大信贷投放,积极为木材生产、木浆造纸、家具制造等木质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针对性,支持干鲜果品、木本粮油、森林旅游等非木质产业的强劲增长。积极支持林下产业、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等新兴产业,不断扩大林业金融服务范围。突出做好林改地区林农和林业企业金融服务,为集体林地流转和林农、林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信贷资金,不断促进林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积极探索“农行+龙头企业+林农”、“农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农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林农”等服务模式,鼓励林农走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组织化发展道路。研究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加大对财政保障型的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在努力提高对各类林业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优先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的地区推广。以惠农卡为载体,以林农小额贷款为推手,加大对中小林农的支持力度,解决其在造林、育林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开发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积极提供惠农信用卡、结算、理财、保险、电子银行等金融服务,满足林业大户的资金需求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要。推广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产品,加大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先进、抗风险能力强的林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涉林大型企业和项目的营销力度,不断提高服务层次,满足其在流动资金周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现金管理、代理债券发行、推荐上市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在不断完善林业信贷管理方面,中国农业银行要求适应林业生产和林业客户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林业客户评级、授权、授信、担保、定价、流程、风险分类等方面的信贷政策制度。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科学设定林权抵押率。综合考虑资金用途、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林业贷款约期。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林业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要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积极创新多样化的组合担保方式,加强与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提高广大林业客户的信贷满足度。在林区服务网点设立林业信贷专柜和兼柜,开辟林业信贷绿色通道,推广“一站式”服务。业务量大的地区,要配备专业的林业信贷客户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流动林业信贷服务,进一步改善林业信贷服务质量。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台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条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林业项目营销工作。要围绕国家重点林业产业项目和优质客户开展营销,对已经列入中央财政贴息计划的林业项目,要作为各行营销的重点,优先予以信贷支持。要与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信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推荐项目、银行独立审贷、多方共同发展的良好合作机制,并不断加强与林业担保机构、各类林业经济组织的合作,探索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二是提高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项目要及时进行评估,对已签订合同的林业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对已发放贷款且符合国家贴息条件的林业项目或企业,要积极向林业部门推荐,争取纳入国家贴息范围。要针对林业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品种、期限和方式。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经办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要密切与林业部门的合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记者 刘慎元 实习记者 王远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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